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44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第一批)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山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根据我市汽车产业预期目标及考核完成情况进行下达,专项用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第三条 黄山市专项资金由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汽车办〕会同黄山市财政局牵头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基金招引重大项目落地。对单个基金年度新招引落地亿元项目3个以上(以备案或公司注册为准),且累计投资本地项目或关联企业6000万元以上,经审核认定后,按年度实际投入资本金的5‰给予基金管理人奖补,单个基金公司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以商引商、产业链招商。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企业当年度通过产业协作配套、投资合资等方式吸引市外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上下游企业来我市投资设厂,单个落地企业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落地一个企业最高给予引荐企业30万元奖补、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建设。对年度新开工或在建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产业项目,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按照上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企业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平台建设。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大于20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检验检测、研发验证、开放型生态实验室、供应链服务等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或年度提供公共服务收取费用的10%给予平台建设运营企业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且年度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或对年度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且年度产值超亿元的企业,按不超过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活动。对经省市汽车办认定的在黄山举办的产业供需对接会、政企银对接会、产业论坛等实际参与企业大于50家、人数大于100人的重大活动,根据预算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预拨及结算流程
本专项实行申报预拨制,依次开展项目申报、预拨资金、到期结算。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由各园区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报送项目(事项)申请表、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承诺书至市发展改革委〔市汽车办〕,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同一事项采取就高不就低方式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预拨资金。根据申报组织单位申报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汽车办〕组织审查或评审,会市财政审核确定扶持项目(事项)后,下达资金预拨计划至各园区和市属国有企业。
第十二条 到期结算。下一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汽车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事项)绩效评价,根据项目(事项)实施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正式下达资金计划。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收回预拨资金,用于支持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事项);资金若仍有结余,转入下年度支持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事项)实施单位对承诺或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报送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产生绩效等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统计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近三年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单位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按要求组织项目(事项)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奖补事项评估所需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申报组织单位、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规收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汽车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完善。如上级政策调整,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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