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内企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主要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设备补助、认定达标等事后支持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

1.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

2.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当年符合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按照A、AA、AAA及以上分别支持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支持5万元、10万元。

3. 支持智能化提升。每年度单列3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改造等智能化项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新购置自动化设备、工业软件投资额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条件在年度申报实施细则中确定。

4. 支持信息化提升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一次性支持2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支持1万元。

(三)支持绿色发展重点项目

5. 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支持3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

6. 支持清洁化生产。对列入省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且纳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支持安全水平提升对首次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的一级、二级、三级工贸企业分别支持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支持企业运营发展

8. 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企业运营管理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9. 支持企业运营壮大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相关负责人一次性支持6万元、12万元。每入规1户企业,一次性支持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

(五)支持企业素质提升

1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万元。

11.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0万元。

12对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一次性支持新产品1万元/个当年通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安徽工业精品”认定的产品,一次性支持3万元/个;对企业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所需费用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创业创新、“四基”发展及平台建设

1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各支持3万元。

(七)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14. 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15. 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优秀企业评选及宣传、聘请安全机构或安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16. 县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用于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产业推介及培育等工作。每年度单列经费50万元划转“科技贷”资金池,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支持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与《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复、交叉条款,按照市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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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