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10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2万元。对获评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 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1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黄山市地方标准和本县特色产品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 5万元、2.5 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 PCT 申请获得的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2 万元/每件(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 500 元/件。

6.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获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资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件;运用年限达 10 年、13 年、16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 0.5 万元/每件、1 万元/每件、2 万元/每件。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给予 0.5 万元/每件补助。对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

9.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 次质押贴息和补助);以商标权质押贷款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奖励 1 万元/笔。

10.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 2 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 1 万元。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 10%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5 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 500 元经费补助。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11.为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在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4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2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8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4万元。对在我县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2.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5 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承诺书;

2.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3.有关证书、公告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对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二年。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9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