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支持、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条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支持:研发费用总量5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15%以上的支持2万元;研发费用总量5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10%以上的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增幅5%以上的支持4万元。

2. 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 支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基础研究、科技研发,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况予以安排。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4. 对获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县财政按省下达资金的5%给予支持。

5.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一次性支持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支持)。

6.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支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支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7.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支持购买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10%支持;对购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的,给予5%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支持排名前5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排名第6-10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对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在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中获省、市级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支持。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0.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11. 对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人的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12. 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13. 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4. 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15.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6.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17.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九)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18. 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支持我县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第六条 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总额的5%安排科技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由县科商工信局负责支付。

第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对本政策未列出,上级文件明确县级投入金额或配套标准的政策,报县政府研究后另行安排。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科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九条 县科商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和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政策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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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