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科创+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实现特定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是全省创新平台的“排头兵”、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
第三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开展创新网络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知识产权集中运营、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任务,着力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四链合一”,打造“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
第四条 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原则,省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五条 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内外一流产业创新平台,高水平谋划、高标准组建、高效率运营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形成以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区域创新网络,催生一批具有重大产业变革前景的颠覆性技术,创制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开发一批填补国内空白的创新产品,孵化一批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引育一批行业顶尖水平的人才团队,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经验,引领带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省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做好统筹指导、择优认定、验收评价等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省产业创新中心组织申报、建设协调、运行监管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七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组建,鼓励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
第八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现有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吸纳省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金融机构等,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九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权责明确、科学高效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支持设立董事会和技术委员会等。
第十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以组建单位共同投入为主,鼓励通过对外开展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以及增资扩股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省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创造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率的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加速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十三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每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指引,择优推荐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拟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应围绕行业发展特点和趋势,科学制定远期、中期和近期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可测度和可考核。
(二)基础条件良好。牵头单位须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申报单位须具有专职研发人员40人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投入水平较高。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期内形成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四)组织体系清晰。应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具备承担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经公示后择优批复组建方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依据批复进行组建,组建期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
第十八条 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省产业创新中心,正式核定为“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并授牌。对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可延期一年验收,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授牌的省产业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档。对评价优秀的,予以资金奖补;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日常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新批复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引进。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资金奖励,重点奖励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被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国家安排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任务,积极申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转化项目,争创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结合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资金,在省 “三重一创”专项引导资金和相关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