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办法(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工业企业做优做强,实现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资基金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县新引进50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优质工业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投资基金可按约定适时退出。
第三条 支持加大投资
1.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软件);或实施数字化和绿色化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软件),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企业为实施工业项目建设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500万元以上,按照贷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租赁厂房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的,亩均产值达200万元以上,按照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元补助;亩均产值达400万元以上,按照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补助。厂房面积按容积率1.0计算,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的企业,按照盘活低效土地面积每亩奖补0.6万元。
第四条 支持做大做强
1.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连续两个年度产值持续正增长,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亩均效益评价为A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10%,亩均效益评价为B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C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D档的企业不予奖补。
3.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转型,对新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品牌能力提升
1.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和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企业、研发平台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3.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本县工业企业(含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和赛事,经主管部门备案,给予企业参展参赛费用按照省外不超过1万元、省内不超过0.6万元补助;差旅费按公务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2人)。
5.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助。
6.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省、市、县规定执行。对企业招工留人、外贸出口、贷款贴息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服务能力提升
1.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为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梳理谋划项目,指导企业规范各类基础台账资料,协助企业申报各类政策项目等活动,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服务1户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2.县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单列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用于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经县政府常务会研定,签订工业招商协议的按招商协议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创新型县建设,根据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县政府设立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且申请项目在本县区域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本政策若与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或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优先遵循并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或规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省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省立项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按当年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
2.支持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原则上每年安排县本级研发计划项目3项,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3.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汇算清缴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数据较前两年该项数据的平均值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4.鼓励企业参展参赛,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展会和创新创业赛事的,分别给予参展参赛补助费1万元、0.6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类奖项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类奖项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参展参赛的企业差旅费按公务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5.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当年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发票和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6.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新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比例不低于30%),正式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新落地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第四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8.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新入库的给予0.5万元奖励。
10.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11.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对新增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2.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0万元奖励。
13.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5万-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市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配套)。
第六条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4.对获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15.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团,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市级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市级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平台建设
16.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自主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对新签产学研项目,企业提供发票、转账凭证等原始凭证,经县科技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院校相关费用,或输出技术合同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发票和转账凭证给予支付费用的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17.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绩效评价获得省(市)级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第三章 资金申报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县专项资金的1.5%-3%实行总额控制,本项经费本着节约原则,在额度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
第九条 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科技商务工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政办〔2021〕8号)同时废止。
查看原文:关于印发《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