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黄办〔2021〕1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本区登记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区的自然人等。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统一受理、审查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的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并运用,且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奖励2万元;专利权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5万、8万。
2.依法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3.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维持运用达12年、15年、18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7.5万元、5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每笔奖励2万元。
6.对胜诉的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牵头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根据所申报的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类型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申报条件的,应当将拟给予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统一拨付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兑现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公开发布。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存在交叉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本办法包含《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22号)文件中,区县筹措兑现50%的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黄政办〔2020〕23号)同时废止。